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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办[2005]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05-10-13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公安队伍是国家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按照《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0号)要求,继续巩固工作成果,切实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支出,有效解决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财政困难的市、县,省已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不再另行安排市、县森林公安经费补助。
各地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径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政府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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