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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6]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天池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阜康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一、公文管理
  (一)凡下发给阜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和上报阜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各类公文,一律由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统一登记管理。
  (二)市政府领导外出开会、下乡工作时亲自收到的文件必须交文书科登记后进行批办,已批办的文件应交文书科补充登记后再行运转。
  (三)办理文件在运转过程中,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均要经办公室传递,不得横传,以防丢失或压误。
  (四)各类密码电报和秘密以上密级的文件,按照政府领导的批示,需有关部门阅知办理的,由机要秘书通知承办部门领导到机要室阅办,阅办人员不得将原件和批示复印或带出机要室。
  (五)需政府各领导签批的文件,原则上当天签批完毕,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凡涉及到人员、编制、财政资金的各类文件,由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请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七)各部门提出的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先由各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部门协调不了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二、收文处理要求
  (一)上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的要求
  1、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属各部门以及市直各单位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件自行处理,各有关部门之间或乡镇之间凡能协商解决的问题,都不必请示市政府。
  2、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向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请示、报告业务性工作,可以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联合向下级业务部门下发文件,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必报市政府。
  3、凡属市政府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各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直接报综合部门处理,不需报告或请示市政府;综合部门解决不了的,由该综合部门负责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4、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按组织程序,要进行逐级请示或报告工作,不准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抄报上级机关。
  5、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应用“报告”;请示市政府指示或批准,应用“请示”。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准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6、按照隶属关系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乡(镇)政府或政府各部门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即不要把政府能够解决的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影响市委全局性工作,也不要以一级党组织的名义向政府报告情况或请示问题。
  7、尽量减少行文。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市政府不再批转;会议上已经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8、各乡镇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办理的文件要签署签发人姓名。凡主送市政府的文件,一律不准多头主送,不得直接将文件报送领导个人或同时分送几位领导。
  (二)下列来文不予受理。
  1、与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阜康市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明显不能办理的。
  2、非紧急事项,越级行文的。
  3、多头主送或主送栏空白和临时填写的,不按程序办理而直接主送领导个人的。
  4、文件内容表达不准确、模棱两可的,未打印的以及不符合国办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标准格式的公文。对不予受理的公文,由文书科附函说明理由,与原件一并退回来文机关。

  三、发文处理程序
  (一)拟稿。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拟稿工作主要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完成或由有关业务部门代拟。
  (二)核稿。凡以政府和政府办名义行文的各类稿件,都由秘书科核稿。其中凡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行政诉讼法方面的公文,先由法制科审核,并征求有关法制部门的意见。
  (三)会稿。文件经秘书科核稿后由办公室分管文字的领导或相关部门会稿。
  (四)签发。凡市政府发出的文件由市长、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凡政府办发出的文件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签发。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发文要求
  (一)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为政府代拟的文稿,必须符合行文规则,附件和有关材料要齐全,经部门(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单位)印章后方可报政府办理。凡涉及到几个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问题,必须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会议认同,以保证每件公文的可行性和权威性。
  (二)凡与上级的现行政策、方针、法规、规章相悖的,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没有协商或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公文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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