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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费用报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政办发[2005]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区财政局《关于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费用报销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经费由各镇、开发区负担。
关于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费用报销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区级机关公车改革后因公外出的管理,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因公使用自备车的补贴范围、标准和报销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公使用自备车外出的补贴范围及标准。
公车改革后,区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报销常州市区范围内的交通费用,因公赴常州市区以外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并使用自备车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汽油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其中过路(桥)费和停车费凭合法票据按实报销。汽油费统一按普通轿车12公升/百公里、实际往返里程和93#汽油的现行市场油价计算(汽油费补贴定额表附后)。省内未列明县(市、区)的按省辖市标准计算补贴,省外未列明地区的由单位根据实际往返里程和规定油耗计算补贴。
二、因公使用自备车外出补贴的报销办法。
区级机关工作人员驾驶自备车到常州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应填写因公使用自备车交通费用补贴审批表(见附表),报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可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1、驾驶自备车到常州市区以外、江苏省内执行公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报销汽油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但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驾驶自备车到江苏省以外的地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报销汽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以及出差伙食补助费。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广东省、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每人每天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5元。
三、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常州市区以外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未使用自备车的,可以按规定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并按原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租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外租用车辆执行公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可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五、对未实行车改的区四套班子、区公检法等部门,仍执行原公务用车、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六、因公外出报销的汽油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在“公用经费--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报,差旅费、出差伙食补助费在“公用经费--差旅费”中列报,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七、区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办公室要严格把关,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弄虚作假、不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汽油费补贴定额表(略)
2.因公使用自备车交通费用补贴审批表(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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