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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滨政办发[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全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第二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经市政府同意,对进一步规范村级“一事一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一事一议”的总体要求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坚持量力而行、民主协商、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严格管理、上限控制的原则。既要照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又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并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控和指导。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是指与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主要包括:村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绝大多数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包括农村电网改造、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因为乡村兴办企业造成亏损、所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等,均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户口在本村的常住人口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劳由本村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劳动力承担。周岁的计算时间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筹资由非劳动力人员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负担的筹劳全年最多不超过10个工日,每个非劳动力全年所负担的筹资最高不超过15元。劳动力筹劳和非劳动力筹资不能重复负担。
  实行“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以出工为主,确遇劳动力不能直接操作的公益事业,经多数劳动力同意,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劳动力自愿以资代工的,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坚决杜绝强迫劳动力实行以资代工。以资代工工值标准,由全市统一规定上限。各县(区)根据农民实际人均纯收入情况提出工值执行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为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全部取消农业税的实惠,2006年筹资筹劳不得超出上年总额,即工值最高不得超过8元,以资代工总金额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40元。

  三、筹资筹劳的程序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和实行审批制度。第一步,村级议论。每年春季,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群众要求提出项目,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大会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步,乡(镇)审核。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之后,村委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数额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申报表》(一式5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三步,县(区)审批。乡(镇)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部门,由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组织审批。第四步,市级备案。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批后的“申报表”(一式5份)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盖章、备案。申报表由市、县(区)、乡(镇)、村各存一份,并张榜公布一份。
  经批准、备案之后,在乡(镇)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项目、标准分解到户到人。对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方式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而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向农民的筹资筹劳,纳入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填入市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审批、备案程序不完备的,不准擅自收取。

  四、筹资筹劳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在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工”资金之前,由村委会向农户发放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滨州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通知单”;收取资金时,村委会必须向村民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村委会加盖公章,不准打“白条”。筹资筹劳的收取,可以分夏、秋两季,也可以一次完成。收取前必须征得乡(镇)政府同意。村级所筹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由村级管理、专款专用。村范围内的筹资,用于前文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村范围内的筹劳,用于前文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务。在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或建立“村级财务乡镇核算中心”以及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地方,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镇)代管,加强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级筹资筹劳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村级所筹劳务,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拟定劳务使用计划,按照项目需要安排劳动力实施。劳务使用情况要按项目或按年度进行公布,接受劳动力和村民监督,实行阳光作业。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一年一次。在总标准控制之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次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超过政策规定的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强行筹资筹劳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并有权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对不顾农民承受能力、擅自加重农民负担的,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强行筹资筹劳的,以及单纯追求政绩,“无事乱议”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鲁办发[2002]9号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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