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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6]8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有关委、办、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2005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由本市核发《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二、年审内容
  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及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情况(并附2004年度、2005年度收费票据)。

  三、年审时间安排和分工
  全市统一年审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至2006年8月30日。按《收费许可证》核发单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审。

  四、收费单位需提交的年审材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法人证书。收取人事档案存档费、职称评审费、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费的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高等院校需提交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宿费审核表。
  填写本单位的收费收入表(见附件二),按一、二级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

  五、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确定本区县的年审时间,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并将年审结果于8月底报我委收费管理处。
  涉及合并、停止收费和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年审工作采取计算机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含一、二级项目)逐项输入收费金额等资料。《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六、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市发展改革委年审时间安排
2.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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