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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太原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从低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行字[2006]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太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从低收费的请示》(并价行字[2006]61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7号)第二条项内容第七条“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以及《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晋财综字[2006]7号)的规定,同意涉及省级财政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执行下限收费(即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收取),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免收政策。
山西省物价局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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