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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6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2005-10-10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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