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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库[200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10-01 |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优化资金支付流程,简化工作步骤,更好地为预算单位服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锡财购[2003]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单位已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过渡性质的“政府采购专户”现予以撤消。
二、撤消“政府采购专户”后,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由预算单位直接在网上申请支付(非定点采购的需由预算单位提交采购证、发票复印件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由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采购单位填写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分批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复印件,最后附原件及经采购单位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
(3)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分批次付款的,最后一次付款时提供);
(4)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审核上述资料后,由国库处分资金内外性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
(三)由采购单位负担的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与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结算资金。
(四)部、省属和各区单位委托采购负担的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与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结算。
(五)本补充规定只涉及资金支付方式的改变,其他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都按原规定办理。
三、“政府采购专户”撤消后,账户内的资金于年底前清理完毕:
(一)政府采购资金的结余,原则上视同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二)“政府采购专户”中自筹资金节约部分,由预算单位申请拨回。预算单位在2005年12月前,务必对自筹资金清理完毕。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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