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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办发[2005]1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2004-10-0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9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区和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区和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市(县)分别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一)收入级次。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土地出让项目,全部由市国土资源局统计上报,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规定的比例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对由区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土地出让项目,遵循“出让面积属地统计,开发资金就地入库”的原则,即由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该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就地缴省级国库和区级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应按规定比例将该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
  (二)土地出让面积统计、资金清算划转和缴库。市、区和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下月7日前,根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清单,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四季度统计10月、11月两个月土地出让面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下月10日前(四季度12月10日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市、区级、市(县)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市、区和各市(县)12月份土地出让面积统计于次年1月7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划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库于次年1月10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面积统计、清算划转、缴库手续等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划缴计算公式: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等别)×15%。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市、区和市(县)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政府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筹集的专项支农资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制订支出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账册记载真实、准确、完整、凭证齐全,支出也要分门别类核算清楚,各项支出形成资产的要及时登记造册。
  各市(县)、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制度。为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农业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制度,各地按季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报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入库情况表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另行下发),同时附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书面分析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下月15日前。

  五、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为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严禁资金截留挪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过程中,提取比例不足的,限期按规定足额划缴。对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意见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为准,即在2004年10月1日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执行该办法,2004年10月1日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无锡市财政局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无锡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四等(每平方米90元):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
  七等(每平方米59元):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
  八等(每平方米53元):宜兴市

无锡市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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