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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教[2005]2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2005-09-12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教育厅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管理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管理基本框架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履行职能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教育厅及直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综合预算管理力度,统筹预算内外收支及其他收支,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1、部门预算的编制。根据“优先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定员定额管理;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按照省财政厅的具体工作要求,有关职能处室要组织厅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切实做好年度预算的编报工作。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经厅党组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应努力提高支出预算的年初到位率。对由业务处室进行二次分配的战线专项事业经费,年初能明确到具体预算单位的,应直接编入单位预算,减少执行过程中一般性专项支出预算的再分配。不能在年初分配到单位的资金,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在8月底前提出具体分配意见。
  2、预算的执行。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各院校、各单位严格按照单位预算的批复内容,组织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在确保收入预算圆满实现的同时,按照经费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完成年度支出预算。
  3、预算的调整。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及各院校、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预算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有关职能处室审核汇总报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加强决算管理
  有关职能处室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认真组织厅属各院校、各单位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省教育厅年度决算编审工作。
  1、严格规范决算审核。厅属各院校、各单位的各项收支应按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决算,经厅有关职能处室初审汇总纳入省教育厅年度决算报表。报表的汇总应以单位上报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估列代编;要做好对厅属各院校、各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确保决算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做到帐表相符、表表相符。省教育厅财务决算须报经厅党组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2、坚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在决算审核中发现瞒报、漏报,表外资产、虚列支出、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随意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按规定结转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规范专项项目及大额资金管理
  进一步加强专项项目及大额资金的分配管理,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和权限,提高审批事项公开性,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
  1、规范专项项目申报和审核评估程序。有关处室应要求地方和高校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级次申报专项项目和资金,不得直接受理除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以外的基层单位的申报材料。重大专项项目要实行专家独立评估制度,由相关业务部门委托专业人士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独立评估,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并提交厅党组会审核确定。
  2、强化资金的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在基层部门和单位上报申报材料之前,应公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并以此作为资金分配决策的依据。
  年初已安排预算的一般性待分配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年度中追加,需由我厅提出分配方案的经费,由计划基建财务处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年初已安排预算、以相关业务处室为主再分配的专项经费,由业务处室会同计划基建财务处共同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单项一次性拨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拨款分配方案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厅领导初审,厅主要领导审批。单项一次性拨款金额超过50万元;拨款分配方案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厅党组会审定。
  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直接转移支付或直接安排到用款单位的额度较大的专项项目,报厅党组会备案。
  3、加强绩效管理。计划基建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追究,厅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不当行为,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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