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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卢府办[2005]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2005-11-24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企业(集团)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0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工会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发展目标、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等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献计献策等活动;支持工会进一步搞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保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通过技术培训、技术创新、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向工会通报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情况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制度。
  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内容,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进一步支持工会在非公企业探索有利于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大对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凡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职工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研究制订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在区和街道二个层面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政策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进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等,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完善区劳动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安监局、区统计局等部门与区总工会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每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以及时通报与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意见。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私营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中介公司等“两新”组织中组建工会,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
  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予以纠正。
  支持在街道建立总工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
  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帮困送温暖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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