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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建委发[2006]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我委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统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及与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第三条 行政许可统计资料是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市行政许可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和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机关处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行政许可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市建委行政许可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七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填写年度报表,并按规定写出统计报表说明,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市建委法制机构,由市建委法制机构统一汇总。

  第八条 行政许可统计报表通过以下渠道报送:
  (一)机关各部门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二)被授权、委托组织的法制部门,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有关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质量,防止重复、遗漏和错误统计。

  第十一条 市建委定期对行政许可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差错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法制机构和人员,依法应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连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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