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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劳社函[2006]8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2006-07-3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我省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各类型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对安排社会劳动力就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企业人工成本支出与构成状况、劳动力使用规模和结构情况、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统计工作。

  二、要建立完善统计报表制度。由于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数量多、情况复杂,而且部分存在经营情况变动较大、劳动力流动较频繁、劳资管理比较薄弱等状况,对我们准确获取企业劳动保障情况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将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有关就业、开展培训、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的范围。同时要争取通过现有的劳动保障年审、社会保险年审和劳动保障专项检查等工作手段,千方百计收集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三、全方位掌握统计数据。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包括从业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水平和企业资产情况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统计职能。各市要主动与统计、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他们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并按照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的划分标准,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切实摸清当地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劳动力调查制度,建立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深入研究,合理确定最可行、最具操作性的抽样调查方法,并按劳动保障部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抽样调查。
  四是要做好统计资料的研究开发工作。要充分利用常规统计和抽样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整理开发,实现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同时,要积极撰写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分析报告,为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劳动保障政策提供数据依据。并将统计分析报告和开展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工作的情况及时报省厅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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