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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价[2005]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各区人民政府,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属公办中小学: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决定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调整的收费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的书杂费(详见附表)。
(二)调整的收费标准为市级最高标准。各区(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在市级收费标准内,根据本地的实际由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对象和原则。
(一)调整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小学和初中。农村小学、初中和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珠价[2002]120号文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城镇中小学保留借读生收费。
(二)“城镇中小学” 和“农村中小学”的界定,按学校所在地的性质来划分,学校所在地属于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的为城镇学校,学校所在地属于村委会的为农村学校。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珠价[2002]120号文执行。
四、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学校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落实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附表(略)。
珠海市物价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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