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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潭政发[2005]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5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化汇报会精神,进一步实施“强工富市”发展战略,加快产业集群和园区建设,建设湖南先进制造业中心,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扶持大企业的发展
1、继续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大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大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潭中央、省属企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潭市发[2004]1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驻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7号)精神,大力支持大企业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采取得力措施,使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到位。
2、积极支持大企业搞好辅业分离。凡属辅业分离企业,做到彻底动产权并补偿安置好职工的,享受市属国有中小工业企业的改制政策,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3、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兼并、收购具有一定关联度的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引导改制企业新上项目与其配套发展优势产业。对改制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谋求发展、安置职工的,其存量资产增值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鼓励大企业优先采购本地配套企业产品,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大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企业的产品,比上年每新增1000万元,市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
5、鼓励产业集群,大力支持优势支柱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凡产业集群中配套企业(注册地在湘潭)连续三年在国内同行业中销售收入进入前十位或单个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进入前五位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20万元。
6、鼓励大企业加快产品“裂变”,凡入园发展的,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入园办工业企业的,按成本价格供给土地。
7、鼓励大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提升企业技术管理和机制创新水平,加快发展速度。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按税收级次享受市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按到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大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设立的或裂变到园区新设立的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其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视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按50%投入企业,3年不变,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
二、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8、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由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税收在市本级的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
9、支持本地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积极发展骨干配套企业,凡在湘潭市注册的产业配套企业,新上项目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5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配套项目,设备投资部分按1%分年度或工作进度进行贴息或补助3年。县(市)区或工业园区的项目,市里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贴息和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或工业园区相应按50%的比例安排配套贴息或补助资金。
10、支持中小企业增加投入和产出,不断扩大再生产,壮大企业规模。对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其固定资产投入每亩地的产出达25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综合税率达5%以上,从项目投产的下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按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生产,时间连续3年。
11、切实落实重点支持的50户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50户企业的考核与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向国家、省申请的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技改资金、中小企业贴息资金等在内的有关项目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投入的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50户企业的发展。
12、重点支持的50户中小企业中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新增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5年不变。
13、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银企会商制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培育信贷品种和服务手段,改善银企关系,提高贷款支持力度。积极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建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要向50户中小企业重点倾斜,金融系统应积极支持配合,并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加大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担保机构从注册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
三、大力扶持工业园区的发展
14、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将部分行政权下放园区,由园区自行管理。园区的整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园区内具体项目的规划和布局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由各工业园区自行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园区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一次性整体报批和审批,对园区内各项目用地指标的分解,由园区自行确定,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5、在已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对新上符合园区规划和性质的工业项目,其环保审批手续从简。即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持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要求,下降一个等级办理审批手续。环境评价服务性收费按政府统一制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环保行政审批不收任何费用。
16、入园项目在具备国土证、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部门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市建设局对工程报建的扩初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审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图效率,工作时限按建设部公布的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中型以下项目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17、凡进入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企业,按成本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凡进入园区的中小企业工业项目的报建费,除养老统筹金和质监费外全免。市内现有企业迁入园区的,其原税收基数和增长10%以内的部分按原收入级次不变,增长10%以上的部分,以先交后返的方式,5年内全部返还给园区。
18、搞好园区内外基础设施的规划对接。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列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体系,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投资工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园区水、电、气、通迅、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与园区建设进度相一致,其投资项目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四、大力扶持企业品牌的发展
19、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或国家级优质产品、省级优质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有功人员3万元、2万元、1万元。
20、重点支持30个品牌产品的发展。在市经委设立企业品牌发展办公室,建立考核和协调服务机制,牵头组织品牌的申报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保护品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切实维护本地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扶持政策
2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优势产业集群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开发核心技术的力度,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势产业集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年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2、大力扶持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和节能降耗。节约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3%给予奖励,501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按2.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2%,其奖金可进入企业成本费用。
以上政策所涉及的奖励,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与其他文件存在重复奖励的,不重复计奖,但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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