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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专学费标准上浮(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6]4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5 | 生效日期:2006-09-01 |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你们《关于中专学费标准核定的请示》(重医专〔2006〕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专学费标准按渝价〔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5%。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试行期为2006年入学学生,试行期限满后,由学校按规定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渝价〔2002〕574号、渝价〔2005〕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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