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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财政教[2006]595号 甬科高[2006]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31 | 生效日期:2006-07-31 |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06号)和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综合孵化器是指对所孵化的企业没有特定的技术领域限制的孵化器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队伍上实行专业化,重点培育具有专业特长或优势的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形式。
第三条 宁波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二)直接用于人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四)设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的服务;
(五)孵化器已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器内已人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人驻孵化企业达5家以上。
农业类孵化器可适当降低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入驻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成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二)企业注册地及研发经营主体在孵化器的孵化场所内;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项目或产品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第六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申请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简介;
(六)近三年来孵化器设立及使用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情况简介;(七)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向宁波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按科技管理程序予以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进入前三分之一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孵化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器的条件建设。对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组织进行抽查。对连续二次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收回证书与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8日市科技局发布的《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甬科高[2003]5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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