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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证证件工本费的补充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3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2006-08-01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新版营业性车辆运输证工本费的函》(闽交财函[2006]6号)悉。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运输行业监督和服务水平,经研究,核定我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件工本费每证15元,与闽财综[2005]55号核定的车辆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工本费不得重复征收。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年8月1日开始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成本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为缓解现阶段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造成运营成本上升问题,对出租汽车暂缓执行《道路运输证》电子证件。

  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它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规定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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