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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房字[2005]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2005-10-09
 

市房产局: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7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武汉市实际,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执行。

  一、在房屋安全鉴定时,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材料试验、结构检测、变形观测的,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二、涉及工业厂房、高层建设及有毒、高温作业和鉴定中有抗震性、可靠性、耐久性等特殊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办理有关委托协议手续。

  三、委托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始资料的,按鄂价房服[2005]73号文规定标准的150%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到东西湖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汉南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鄂价房服[2005]73号文规定标准的120%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五、武价房字[2001]124号文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有关收费单位应于10月25日前到市、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

  四、经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附加费用。

  六、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以上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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