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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浙注协[2006]103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三十条”,进一步加大对行业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力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奖励金额,扩大了奖励范围,现予以印发。修改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
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激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攻读学历(位)、取得多种相关执业资格以及开展专业学术研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特设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并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每年按会费收入的4%-6%提取,单独设立“人才基金”账户核算。
第三条 人才基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
第四条 人才基金奖励分为单项奖励与年度津贴两种,由本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三年;
(三)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
(四)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单项奖励3000元;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单项奖励10000元;
(三)具有硕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单项奖励3000元;
(四)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单项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单项奖励3000元;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全科合格者,单项奖励3000元;
(三)考取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 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ASCPA)、香港注册会计师(HKCPA)等境外执业资格的,单项奖励5000元;
(四)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考取其他相关执业资格的(包括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律师等),每取得一个执业资格单项奖励3000元;
(五)通过考试被中注协、中评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单项奖励5000元;
(六)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单项奖励2000至5000元;
(七)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项奖励2000至5000元。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年度津贴,每一个公历年度津贴3000元。
第九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直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奖励或津贴,并在《浙江注册会计师》和省注协网站上公布获得奖励或津贴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不实行追溯。
第十五条 省注协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省注协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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