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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政办[2005]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05-11-0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商业局、武汉市城管局、武汉市质监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
  今年4月份以来,因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国内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不断上涨,直接导致了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的上升,给城市低保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缓解我市低收入家庭因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适当燃料补贴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对象及标准。对城市低保家庭(除已享受天然气补贴的低保家庭外),参照对天然气用户中低保家庭的补助办法,每户每月按6.9元的标准给予燃料补贴。

  二、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原对生产蜂窝煤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归并到此次燃料补贴资金中来。

  三、补贴时间。此次补贴从2005年11月起,到2006年12月止。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维护液化气市场的正常秩序,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城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日常燃气市场的规范管理,对少数无证经营和经营不规范的销售站点依法依规及时严肃予以处理。质监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和民用煤的质量监管,查处短斤少两、假冒伪劣行为。商业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加强对蜂窝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保障民用煤的生产质量。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将对低保家庭的燃料补贴发放到位。全市燃料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燃料价格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挖潜降耗,自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共同维护燃料市场价格秩序。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政府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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