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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填报事项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8 | 生效日期:2006-08-08 |
各市、有关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接文化部办公厅办社图函〔2006〕371号《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下简称“国遗”)保护责任地编制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同时编制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文本。现将文化部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此通知及相关附件已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www.ihchina.cn发布),并就做好我省国遗项目预算填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和填报说明,吃透精神,认真核算,仔细填写,按时上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须在国遗项目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文本上盖章。
二、为使各地填报预算文本有所参照,省文化厅社文处编制了《乐清黄杨木雕》经费预算样本(草本),请各地从项目实际出发,做好填报。《乐清黄杨木雕》经费预算样本(草本),已发浙江文化信息网。
三、文化部《通知》附件2、附件3“项目采购方式”一栏集中采购项目填报,请参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级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0号,此通知可从网上查找),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列出采购项目,并做预算。
四、各国遗项目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和 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文本,各一式三份,并发电子邮件至zhuhm@zjwh.gov.cn。预算文本和电子邮件务必于8月14日上午报至省文化厅社文处(或预算文本于8月12日前快递报送,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省文化厅社文处联系人:许林田 、祝汉明,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电话:0571-85215843,85215836。
附件(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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