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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建字[2006]1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2 | 生效日期:2006-08-02 |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现出口稳定增长,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特制订《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2006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为支持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展技术攻关,2006年度省财政统筹安排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2000万元。
二、申报范围:列入2006年度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计划并已完成的项目等。
三、2006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何喜平 0571-87058453
省经贸委技装处 戴炳鑫 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技术构成,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快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克服技术壁垒对我省产业构成的重大损害,实现出口稳定增长,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替代材料攻关、生产工艺创新、专用装备开发及检测手段提升等技术攻关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单位一般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且列入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计划并已完成的项目;
3.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5.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附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送《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单位报送的材料,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2)和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1份。省属单位应将申请文件、《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对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并视当地财力情况给予扶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并在今后3年内取消其本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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