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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张政办发[200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2006-08-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中央、省属、外地驻张行政事业单位和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均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工作职责划分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调查确认、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以及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催报催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并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搞好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一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的年平均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为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含人事代理和劳动派遣制人员)。用人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年平均职工人数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统计、旅游、地税、工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正式职工或与其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各用人单位采取以养代安、定期扶持的残疾人不得计入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须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核定程序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每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应主动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5月31日前,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年度3月、6月、9月、12月份单位工资表各一份)、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中央、省属、外地驻张和市属单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年审;其它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审。
  地税部门应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需要,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年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应缴纳保障金的决定。对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核定其应缴保障金数额,并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或虽参加年审但提供的资料不实、不全的用人单位,一律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保障金。
  (三)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以此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五、保障金的征缴
  (一)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期限内,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保障金的缴纳手续。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保障金征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对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结算,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予以追缴,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检查中发现应核定缴费而未核定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先核定预缴,再督促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补办核定缴费手续。

  六、保障金的征收、划转
  (一)保障金“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地税部门代征入库的保障金,其中:10%为省级固定收入,10%用于全市调剂金。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由金库根据10%的省级固定收入和10%全市调剂金自动划缴省、市库。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00”,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

  七、减免管理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应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八、代征经费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局按征收保障金实际入库额的10%拨付给地税局。征收经费主要用于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相关费用开支和奖励为征收保障金做出贡献的人员。

  九、资料管理
  各种保障金代征资料要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保存。代征资料包括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金额资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入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实行计算机信息交换方式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将有关资料打印、装订和归档。

  十、本办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缴费单位在实施代征前欠缴的保障金,一并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十一、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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