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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岳市价[2006]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物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厂矿、民办学校: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64号)和《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精神,现就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1、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寄宿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由学校在政府免杂费补助资金中支付。
  2、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县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二)、其他地区学校学生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各项收费中,除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和将寒假作业本费调整到“一费制”以外及预防体检费在秋季一并收取外(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2007年春季不再收取此项费用),其它各项收费继续按湘价费[2005]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1、音像教材费,为了确保学生得到音像教材(录音磁带),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录音磁带由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会同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制作。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是按教科书供应办法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小学每生一盒,初中一、二年级每生二盒,初中三年级每生三盒)。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录音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
  2、寒假作业本费由原在“一费制”内,调整为“一费制”外收取,纳入自愿性收费控制限额范围。
  3、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收取免收部分的费用。
  4、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以外的自愿性收费。(1)寄宿费和搭餐费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寄宿费为配合寄宿制学校的逐步推行,今年作适当调整;同时严格控制学生公寓的审批,逐步降低现行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学校的住宿费用标准,对不符合公寓条件或未经审批的“学生公寓”一律按正常住宿标准收费。搭餐费维持上年标准不变,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对在学校寄宿的学生,不得收取搭餐费。(2)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3)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家长能够承受的,可收取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市、县(市)区物价、教育部门根据校服质量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4)除寄宿费或搭餐费、借读费和校服费三项自愿性收费外,各种配套图册、基础训练、寒假作业本、会考指导丛书、学具、教育期刊、教师奖励基金等其它所有自愿性项目,2006年秋季学期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控制标准为每生小学一至三年级不超过40元,四至六年级不超过50元,初中不超过80元,并逐步降低控制标准,直到完全按市场模式运作。学校应在控制标准内与学生及其家长协商确定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实收取。市直学校的具体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教辅资料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可参照市直的基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和配套图册、基础训练、寒假作业等基本项目的前提下由县(市)区物价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家长的意愿选定。班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4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控制标准。(5)寄宿学生生活用品一律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对学生食堂伙食费和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学生食堂不得实行承包,按湘教发[2004]102号文件,学生食堂综合毛利率控制在25%以内。(6)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7)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8)影票费,今年秋季仅在小学1-6年级中实行。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在自愿选择项目总控标准内,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元的标准确定。并要求各放映公司与各学校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律不得收费(每学期学校组织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3部,农村不少于5部)。

  二、高中教育收费
  (一)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得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超过800元,其它高中不得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5年度(含2005年)以后新升的市级示范性高中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须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其收费依据,发放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二)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含英语磁带)、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书籍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和省教育厅颁布的目录核定;信息技术教育费,继续按湘价费[2005]107号文件规定执行;作业本费,适当降低标准。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除上述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班费每生每期不得超过6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教辅资料由学生直接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
  (三)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的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2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10%以内,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择校收费标准、随意降低择校录取分数钱(等级)或实行收费与录取分数(等级)挂钩的办法。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加强对国有民办学校和其它办学形式收费的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共享公办学校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据此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收费资格重新进行审定。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省教育厅审定,其它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市物价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的认定情况和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按照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凡没有通过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资格和收费标准。对已经通过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办学资格认定的民办学校,由市物价部门在认真搞好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核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由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构成。依托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继续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部门单位所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突破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各县(市)区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和文件,各地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2)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在规定控制限额内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自愿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3)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的学校班级,公办普通高中阶段实验班特长班学生,按国家规定执行同层次学生的收费标准。(4)尚未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学校“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调剂基金。基本杂费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办用于购买图书仪器、文体设备和师资培训费用部分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期与学校结算,对没有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或有结余的,要在学期终了前清退给各学校,有关结算及清退手续留存备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的购置,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的,要严肃查处。(5)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应安排的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免杂费经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补贴、城市低保户子弟免基本杂费补贴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经费补贴,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安排落实到位。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可作为上述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掌握使用。(6)课本和教辅资料发行过程中返还折扣,只能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切实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各校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将本校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准文号、举报电话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与家长可以拒缴,还可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六、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和高中教育收费政策,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各地要组织教育收费督查组到所属地区进行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组织安排一次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同时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的日常检查和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来信来访与投诉举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乱收费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岳阳市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表(略)
   2、岳阳市2006秋季义务教育阶段自愿选择项目收费标准表(略)
   3、岳阳市2006年秋季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表(略)
   4、学校2006年义务教育学生缴费明白卡(样表)(略)
   5、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缴费明白卡(样表)(略)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局
2006年8月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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