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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展改革委、新疆财政厅、新疆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春季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发改收费[2006]10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9-0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们调研和近两年乌鲁木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的情况,现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实验区课本价格,按《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文件中规定的各实验区2006年秋春季课本价格顺延执行。
二、对于开展双语教学的地区,2006年秋季课本价格小学实验区44元、非实验区89元,初中实验区83元、非实验区131元。春季课本以及未开展双语教学的年级课本价格仍按新计价费〔2004〕1384号文件执行。
三、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中的电影票费和体检费从“一费制”项目中剥离出来,项目名称改为爱国科普教育和体检费,其中爱国科普教育按每学年不超过3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体检费按每年8元收取。
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办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水平,在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可代收学生饮用奶款,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其价格按学校最低招投标价执行,并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对个别学校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要严肃查处。
六、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新发改收费〔2006〕133号文件执行。
七、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地、州、市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于本通知相抵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执行,学校收费实行“一刀切”,即无论新生和老生均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为一年。
新疆发展改革委
新疆财政厅
新疆教育厅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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