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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房字[2006]1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新洲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减免范围和资金管理等严格按照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减收范围:由你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向社会公示。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
附: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06]30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则—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阳逻开发区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函[2005]373号有关规定,现就你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范围由你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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