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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4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2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修复。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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