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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地税发[2005]27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2005-10-10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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