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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县河市场镇居民用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达市府函[2006]2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06-08-03 |
市规划和建设局:
你局《关于免收河市场镇居民用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达市建〔2006〕106号)悉。经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第41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额征收河市镇公用事业附加费(0.09元/吨)。
二、鉴于达县河市镇在河市机场建设中作出的积极贡献,暂缓收取污水处理费(0.30元/吨),直至城市污水处理网管连线到河市镇。
三、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河市镇居民用水的价格监管,确保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达州市政府
200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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