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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大足县“普九”欠债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足府办发[2006]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中学:
现将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大足县“普九”欠债专项资金的通知》(渝审通[2006]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市审计局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普九”欠债专项资金是化解“普九”欠债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之一,其使用、偿还、落实情况,直接关系着大足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配合市里做好审计“普九”欠债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县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立即着手准备审计相关资料(含电子资料),各街镇乡要大力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材料,保证市里审计顺利进行。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大足县“普九”欠债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足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2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你县“普九”欠债专项资金的偿还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具体进点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届时,请你县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我局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组组长:廖 胤
审计组成员:周 斌、崔小明、申 林、黄晓红
廉政监督员:申 林
附件:1.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纪律八不准
2. 承诺书
3.需提前准备资料清单
附件1:重庆市审计局审计纪律八不准
1.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审计组可委托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联系住宿,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 .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 . 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组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5元的标准付费。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
5. 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市内电话、取证复印、笔墨纸张等一般办公用品除外)。
6.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8. 不准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附件2:承 诺 书
重庆市审计局: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愿与你局配合,按照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资料和相关情况。并根据你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的审计通知》([200]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已全部反映了本单位认为违反财政法规的事项。对难以明确和应揭示的事项(如未决诉讼、银行开户等)亦在自查报告中陈述,并确信不存在遗漏。
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1. 提供资料清单(略)
2. 自查报告(略)
附件3:需提前准备资料清单
一、2003年事务所“普九”欠债核实审计报告;
二、最终确认的“普九”欠债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三、市财政下达各区县“普九”欠债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关于“普九”欠债销号项目确认的通知;
五、各学校认定欠债项目的建设资料:项目规划书、工程立项批复、招投标说明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决(结)算书、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
六、银行借款合同、单位个人借款依据、工程欠款证明;
七、债务账面历年挂账情况及相关会计账簿和凭证;
八、至今已还款总额明细清单、付款会计账簿和凭证。
大足县人民政府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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