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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财税[2006]4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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