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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8-04 |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的函》(辽环函[2006]39号)收悉。
你局申请继续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2006]98号)批准。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级环保部门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2]101号),有效期延至2008年2月29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免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
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本复函到期后,你局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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