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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发[2005]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30 | 生效日期:2005-11-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章丘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济南市城市市容标准》、《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明水主城区,范围为北至吕家村以北500米,南至横沟村以南500米,东至东外环以东500米,西至明埠西路。
第二章建筑容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切实体现山水园林特色和泉水特色。
第四条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按规定定期粉刷,粉刷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色彩搭配和谐并符合要求;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五条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六条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七条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或排气扇,其下沿应当距离地面200cm以上,并按特定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当按建筑规定实行围挡。工程竣工时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cm,前伸不得超过200cm.
第十二条牌匾应当依附墙体设置,前出一般不超过50cm.横匾宽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一,竖匾不得随意设置。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标志,文字要简洁、规范。
第十三条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批准的临建工程必须签定保证书,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禁止沿街破墙开店。临街建筑物变更门窗应经过批准并保持原建筑物风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第三章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龟裂、隆起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有关部门应限期修复。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用白灰粉饰的砖墙或制式金属围挡墙围挡。
第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过批准并限时完成,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竣工后应当立即恢复路面。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
第十九条交通路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第二十条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已架设的要逐步移至地下管线。
第二十二条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分设并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第二十四条临街业户应当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要求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积杂物、商品,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店外及占道经营。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经政府批准的城市有关道路和区段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河道、泉、湖、沟渠和山体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四章户外广告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经过批准,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提倡使用现代化材料和灯饰制作广告。
第二十八条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在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第二十九条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墙体的立面一般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划明显。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第三十二条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其他各类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三十六条各种户外广告的文字用语要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
第三十七条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洗刷干净。
第三十八条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广告。
第五章城市照明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主要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个人建筑,应当按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四十条安装霓虹灯、软管灯、“满天星”等应当规范造型,讲究整体效果和时代感,要尽量选用优质材料。
第四十一条安装建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第四十二条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街灯、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应按市政府的通知开启和关闭。
第四十三条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区广场、公园、车站、会议会展中心、文物、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优良。
第四十五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及其设施。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
第四十七条城市为方便行人设置的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干净、完好。
第四十八条交通信号及标志、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电子显示屏、各种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规范、醒目,保持完好、整洁。
第四十九条城市公共场所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群(经批准的书报亭、流动公厕除外)。禁止流动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第五十条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和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五十二条对城市中出现的乞讨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救助和劝阻。
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在规划建设中应提前预留与场所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并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第五十四条不得在泉池和景观河道内游泳、洗刷衣物,向泉池内排放污水、污物和倾倒垃圾。
第五十五条不得从泉池和景观河道内擅自取水从事洗车、擦车等作业和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应树立节水保泉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关闭自备井,避免浪费泉水资源。
第五十七条节假日和特殊重要纪念日,各有关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摆放盆花,营造气氛。
第五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和损坏人民防空、消防、避雷等工程及设施。
第七章环境保洁第五十九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和机械作业,减少扬尘和二次污染。降雪时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清除。
第六十条泉池、景观河道、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出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第六十一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十二条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布置要疏密合理,随时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城区主干道两侧垃圾箱应实行隐藏。
第六十三条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第六十五条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应小于58分贝。
第六十六条城市大气环境优良质量天气300天以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十七条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六十八条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主城区禁止随意鸣放喇叭。禁止废气超标的车辆上街行驶。禁止拖拉机、人力板车、畜力车等进入主城区。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第六十九条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及活动,应规范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证场地洁净。
第七十条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第七十一条城市居民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宠物。城区周边农户饲养家畜、家禽要做到圈养,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八章园林绿化
第七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七十三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七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触碰架空线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要保持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第七十六条城市街头绿地、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七十七条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的绿化、美化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第九章施工工地
第七十八条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也可以设置公益广告围挡,其高度不低于180cm.
第七十九条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八十条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第八十一条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八十二条建筑施工噪音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对违反上述容貌标准的单位、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十五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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