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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5-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辽人函[2005]48号)及《关于补充申请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人函[2006]1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53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19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厅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考务费分配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考务费分配标准按本复函附件规定执行。
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均包括上缴国家或各市留用部分,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报名费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考试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厅人事考试中心及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为严肃收费政策,今后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指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确需收费的,必须按程序履行收费审批手续,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因国家向我省人事考试中心提取考务费标准调整以及各考试项目(含以考代评项目)科目调整增加考试成本,拟调整考试收费标准的,也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本复函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一律以本复函为准。参照国家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本复函有效期暂定一年,至2007年4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本复函或执行期间遇国家收费、考试政策变动调整,请提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考试收费标准及考务费分成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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