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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葫政办发[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
  在全市范围内,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加大对区域和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利、水电、煤炭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力度,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要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的水资源论证,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并与各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已建、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补办,逾期未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因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和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现象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科学论证,全面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的有关规定,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用水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要避免出现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区域配置、忽视流域配置,重视经济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等现象。

  三、加强领导,深化管理,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开展;加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水资源论证业主单位必须委托在省水利厅备案的、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组织审查。
  3、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业务工作,杜绝出借、转包或变相转包资质证书。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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