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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22 | 生效日期:2005-09-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发展环境,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推进我市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品味,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观念,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城开发并举,扩大规模与提升城市品味并重,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互动的原则,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使城市规划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二)目标原则:通过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绿色环抱、具有较强承载力和辐射力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概念性规划,城市规划市区范围为“一主三辅”,一主即明水主城区;三辅即圣井高新工业园区、圣井传统工业园区和龙枣组团,规划总面积145平方公里。主城区北至吕家村以北500米,南至横沟村以南500米,东至东外环以东500米,西至西巴漏河。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
高起点编制城市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1)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科学研究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布局,搞好功能分区,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系统性。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准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准变更用地的规划性质。
(2)提高城市规划水平,高起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要做出控制性规定,将其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准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近期开发建设的地段要超前编制好修建性详细规划,抓紧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景观设计,做到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要广泛采用方案招标和方案征集等办法,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参与规划,激励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3)城市各项建设要精心设计、精心建设,争创一流水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城市新区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配套,使之形成富有现代化气息的城市景观。旧区改造要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准超强度、高密度开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意见编制详细规划,待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首先必须持有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选址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开发区、学校园区、工矿区和乡镇(办事处)、村(居),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对于按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金融单位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2、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地段的规划管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标志性地段和居住区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应按批准的建筑风格色彩进行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街区风格、统一绿线管制、统一审批程序,建设城市精品街区,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的合理化。要不断加大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要严格执行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制度,不断加快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庭院绿地建设。对规划批准的绿化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各主干路两侧建筑风格、层数及色彩等控制要求详见附表。
3、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园区、经济开发区和三大组团以内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新征地或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商业房,应鼓励单位职工购买居住小区内的商品房,以促进住房货币化分配,提高生活质量,确保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的实施,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
居住区的建设要坚持规划设计的高水平、高档次,要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地、垃圾中转站、公厕和停车位等附属公共设施,各居住小区根据不同规模要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系统,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质量。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建设中,要严格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不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改变建筑造型、色彩样式;不准擅自缩小日照间距,不准挤占绿地建设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准将楼房“拉长、长高、加宽”,不准擅自提高规划地块容积率,对于确实需要提高容积率的,应严格按照《章丘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农民公寓楼的建设,各村(居)建设农民公寓楼要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为本村(居)居民建设住房,不准以建设农民公寓楼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对需要建设农民公寓楼的应在旧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并经批准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向规划局及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待批准后方可建设。
4、关于城中村(居)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村(居)的改造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不改变现有旧村改造区范围的情况下,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旧村(居)改造建设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在旧村改造规划未批准实施前,原则上不允许村(居)民在现有宅基地上再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确实需要的,须经村居、乡镇(办事处)初审,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圣井、龙山、枣园三组团规划范围内村庄,农民住房建设原则上也不再新批宅基地,不再扩大现有村庄的范围,应积极鼓励建设农民公寓楼,对确实需要进行公寓楼建设的,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对于三组团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村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加强规划批后管理,严把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关。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放、验线申请,由规划局组织测绘队进行放线和验线,凡未经规划局放线和验线,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市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和绿化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规划局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园林局发放《绿化验收合格证》,将两证作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必备材料,两证不全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后续的验收环节。对于未按规划实施的工程项目,规划、园林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6、强化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实施,构建以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核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的规划监管机制,建立延伸至乡镇(办事处)和村(居)的规划监管体系;下移管理重心,明确市、乡镇(办事处)、村(居)三级的管理职责,强化乡镇(办事处)的事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及时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遏制在城市建设中未经规划许可违法乱搭、乱建的行为,加大违法工程的查处力度,城市规划、综合执法、国土、乡镇(办事处)等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规划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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