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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6]13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2006-08-01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O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3O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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