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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6]13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O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3O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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