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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价工[2006]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10-15 |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市自来水总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农[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市供水中的水资源费标准由每吨0.03元调整为0.20元,其中每吨0.07元专项用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市区自来水水价每吨相应调高0.17元;区域供水自来水到户水价、各乡镇自来水转供单位与市自来水总公司的结算价格每吨同幅度提高0.17元。
三、电厂随自来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农[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文件精神办理,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以上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后用水量起执行。为方便操作,2006年10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略)
2、无锡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略)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水利局
二ОО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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