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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议事规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财办监[200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08-01
 

  为了完善和促进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财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保证财政检查决定全面执行到位,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

  4、相互协调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需作出上缴财政专户或收缴处理的;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需作出追缴处理的;

  3、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需作出撤销处理的;

  4、需要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5、其他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事项;

  6、二级复核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财政监督检查局在进行一级复核后,对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进行二级复核,对一级复核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各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财监局反馈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和理由说明。

  3、财监局应分析汇总反馈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涉及议事范围的事项,提交议事会议审议。

  4、议事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指定分管局长主持,分管业务处室和财监局的局领导、财监局、税政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财监局和相关业务处室分别陈述理由、依据,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后,由局长确定处理意见。

  5、财监局根据审议结果,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6、相关业务处室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并于检查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财监局。

  7、财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薄弱环节或政策漏洞的,应提出建议报局长室。

  8、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知悉的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扩散证据材料。

  四、本议事规则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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