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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议事规则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办监[200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8-01 |
为了完善和促进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财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保证财政检查决定全面执行到位,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
4、相互协调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需作出上缴财政专户或收缴处理的;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需作出追缴处理的;
3、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需作出撤销处理的;
4、需要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5、其他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事项;
6、二级复核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财政监督检查局在进行一级复核后,对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进行二级复核,对一级复核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各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财监局反馈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和理由说明。
3、财监局应分析汇总反馈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涉及议事范围的事项,提交议事会议审议。
4、议事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指定分管局长主持,分管业务处室和财监局的局领导、财监局、税政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财监局和相关业务处室分别陈述理由、依据,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后,由局长确定处理意见。
5、财监局根据审议结果,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6、相关业务处室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并于检查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财监局。
7、财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薄弱环节或政策漏洞的,应提出建议报局长室。
8、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知悉的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扩散证据材料。
四、本议事规则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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