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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购机补贴机具编号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9-28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农机产[2005]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补贴机具是指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以及省级和省级以下地方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设备。

  第三条 编号规则。
  补贴机具的编号由标识码、地码、时码、类别码和顺序码五个部分组成。
  标识码:为区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与其他项目购置机具的识别码,由1位英文字母“B”组成。
  地码:地码为地区识别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省代码,中间两位数字为州(市)代码,后两位数字为县(市、区)代码。
  地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统一代码。(全省各地地码见附件1)
  时码:为年份识别码,由公元年号后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类别码:为机具类别识别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各机具的类别码见附件2)
  顺序码:为某县、某年、某类别专项资金补贴购置机具台数的自然连续排序码,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起始码为001,终止码为999。由县级农机部门按实际补贴机具数顺序编排。
  编号示例: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2005年度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购买的第26台农用拖拉机,其编号为B5301250501026。
  B     53    01    25    05     01      026
  标识码  云南省  昆明市  宜良县  2005年度  农用拖拉机  第26台

  第四条 编号生成。
  县级农机部门在验证“购机补贴协议”、“购机发票”等相关补贴文件齐全有效,并核对所购机具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购机补贴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编号。

  第五条 编号标记
  编号标记是识别补贴机具的专用标识,每台机具须按规定做喷漆标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对各级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依法实施牌证管理的同时,统一在机具上漆喷补贴标记。
  标记由文字和数字两部分组成。其中,文字为“国家补贴机具”,数字为1个英文字母“B”和13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国家补贴机具” 标准字样漆喷高度为5CM,宽为4CM,数字字高为2.5CM、宽为2CM,如按上述标准做喷涂标记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字号和数字大小。
  采用白漆或红漆进行喷涂(不得与机具原色相同或相近)。喷涂位置为:机具前后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全机只喷涂一处)。标记喷涂式样可根据喷涂部位大小或形状,选择排成一列或两列。
如下所示:
  国家补贴机具B5301250501026  国家补贴机具B5301250501026
  第六条 由省级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机具,在该编号规则的13位数字和大写字母“B”前加英文大写字母“D”,代表地方财政补贴机具。
例:
  国家补贴机具DB5301250501026  国家补贴机具DB5301250501026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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