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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发[2006]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临委[2005]24号)和《关于印发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06]19号)精神和规定,自4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已进入公共资源招投标统一平台,按新模式、新规则进行规范运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严格管理
政府采购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控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杭州市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以及《临安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效益优先原则,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坚持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严禁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严禁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突出重点,规范操作
要强化政府采购规范性、程序性。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应分散采购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日常办公设备项目每月月中、月未组织两次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范围内零星(小量)的、急需的日常办公设备,根据其具体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格、型号等,以等于或低于上一次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予以协议采购。
三、加强验收,确保履约
政府采购供(交)货验收工作是完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有效采购的重要环节。各采购人(采购单位)、采购经办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验收要求和规定,做好供(交)货验收工作。市政府采购办、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供(交)货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确保供应商完整、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注重服务,提高效率
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市政府采购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选派一批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府采购队伍中去,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端正政府采购服务态度,增强依法采购观念,提高采购工作水平,加快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要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加强与采购人(采购单位)联系与沟通,及时向采购人(采购单位)通报政府采购情况、反馈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政府采购结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创新政府采购方法,在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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