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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6]8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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