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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劳局[2006]3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06-10-10 |
为鼓励参保单位积极开展促进就业的培训,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改组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就业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富余人员指企业在岗职工因改制下岗及改制前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安置就业指富余人员通过转岗培训,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并正常发放工资达三个月(含)以上。
(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裁员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向职工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二、培训的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以自行消化、转岗安置就业为目的,结合新的工作岗位所需技能,面向富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按照培训后实现上岗就业人数,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
(二)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分为在职技能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在职职工技能培训是指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就业培训补贴办法中初级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中、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2.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参保单位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知识补充与更新,提高职工能力与职业素质而进行的针对性或普及性培训。由参保单位采取向外部培训机构派送或利用单位内部条件培训等方式进行,其培训费支出符合有关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根据参保单位实际列支的培训费用与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教育经费差额,按照不超过上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部分四分之一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
申请培训补贴的参保单位,在开展培训前按下列程序申请。市属单位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开展转岗培训或在职培训补贴申请书面报告,填写《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驻津单位直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之月前两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号表)及工资发放台帐,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花名册,集团(总公司)对改制企业批复、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的裁定意见书,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认定意见。
申请在职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当年在职职工培训经费预算资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在职职工培训项目备案资料。
(二)组织培训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实施培训条件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具备申请补贴条件的参保单位,应按我市有关就业培训规定落实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有计划派送职工参加社会培训。
(三)考核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对申报单位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培训结果实施考核工作,综合考核申请单位实施培训的效果,培训后富余人员就业安置情况、在职职工技能鉴定与取得职业资格情况、培训费用财务列支情况等,对申报单位培训结果出具考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就业训练中心出具的培训考核意见,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度,直接拨付申报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管理与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对促进就业培训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各参保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系统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条件。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培训补贴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对弄虚作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补贴费用,并停止参保单位今后申请补贴资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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