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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府办[2006]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及〈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及《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和《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苏府〔2006〕26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讲义费和信息技术费,提倡并逐步推广课本循环使用。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三条 免费对象包括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学校。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36元、初中生350元。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所免的经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民办学校要在现有的经当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减收学生学杂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免费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条 县级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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