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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2005-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期比较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针对上期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

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上期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在执行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上期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二)上期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第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上期比较数据是否符合

  第五条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七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上期比较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报 告

  第八条 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上期比较数据在内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上期比较数据。

只有出现

  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三条所述的情形,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上期比较数据。

  第九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下简称修正意见,相应的审计报告简称修正的审计报告),且导致上述修正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导致对本期数据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报告中对本期数据和上期比较数据发表修正意见; (二)如果不导致对本期数据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报告中对上期比较数据发表修正意见。

  第十条 当以前出具的针对上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时,如果导致上述修正意见的事项已经解决,并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处理,针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通常不再提及该事项。 如果导致发表上述修正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期后事项》的要求,并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并已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上期比较数据与更正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二)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且上期比较数据未经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说明上期比较数据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

上期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可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说明上期比较数据已适当披露。

  第四章 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中说明上期比较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免除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的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如果识别出上期比较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上期比较数据。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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