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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8 | 生效日期:2006-08-08 |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和最高加价额双向控制政策
从2006年9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含经过加工包装成袋、盒、瓶等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实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销售价格的尾数处理按照4舍5入的原则,10元以下保留到分,10元以上至100元的保留到角,100元以上保留到元)。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医生处方必须按药品通用名开方,不得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
按规定可以向患者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仍按照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6年9月1日起,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或双处方)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各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结算费用清单需注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服务次数及费用总额等明细,对已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单还需注明检验方法。各医疗机构对销售的药品和另行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必须公示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等。
三、建立贵重药品、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性的大型仪器检查的使用前告知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对贵重药品、在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性的大型仪器检查实行医患双方确认,并且经患者或家属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法人是本单位价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各项制度,并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例记录的服务内容,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规预警制度、处方评价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抽查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并将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六、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定点医药服务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强化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及时补充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文本内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逐步实行以一种结算方式为主,其他结算方法为辅,多种方式并行的结算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要通过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等办法,吸引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竞争。
附件: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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