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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府办[2006]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8 | 生效日期:2006-08-08 |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局反映。
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意见
为适应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满足国家地方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企事业单位微观决策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率和质量,现就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网上直报对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并从业人员6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并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并从业人员40人以上的餐饮企业;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法人单位;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全部房地产公司;各镇(街道)及村(居)委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二、网上直报内容
(一)建立统计调查网上直报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年报制度和定期报表制度编制网上直报调查表,并组织实施网上直报。
(二)统一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由各市(区)统计局、镇(街道)党政办及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组织系统使用培训。市统计局及广州超通统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对各市(区)统计局及各镇(街道)统计人员进行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市统计局及各市(区)统计局负责网上直报对象范围内的全部单位的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广州超通统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各镇(街道)统计人员协助做好网上直报对象的培训工作。
三、网上直报要求
(一)网上直报对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应当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上岗资格的统计人员(镇、街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不具备上网报送统计数据条件的单位,须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统计部门备案,以便更换新密码。
(二)镇(街道)在使用“基层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前,必须进行基本单位名录的核对工作,以确认为网上直报对象的调查单位,如有不符的单位,应报当地统计部门修正,并协助当地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责任措施
(一)网上直报对象范围内的全部单位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
(二)网上直报对象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应网上直报统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确认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单位除外)。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按《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各市(区)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单位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因统计资料泄密造成调查单位经济损失的,按《统计法》、《保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被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不审核和审核不严,造成统计资料失实或严重失实,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门未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批,不得向本系统外的基层单位、企业制发统计调查表,否则,按《统计法》规定作“非法统计报表”处理。
江门市政府
200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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