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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桂花至竹篙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6]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1 | 生效日期:2006-10-11 |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桂花至竹篙公路遂宁段收费立项的请示》(遂交{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县道X0572桂花至竹篙段长41.4公里,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川计交[2003]849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养[2003]354号文批准工程预算为4844.5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自筹1696.5万元,偿投入为银行贷款3148万元。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批准该段路作为已收费的X1322线蓬乐路的延伸段,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路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二、收费站按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要求在总量控制中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费站设置其相邻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三、要求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其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省批复的预算内,并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标准和质量。
四、该项目为政府还贷公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转让公路收费权益。
五、工程改造期间,不得设站收费。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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