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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民保[2006]11号、苏财社[2006]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2006-08-08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 99号)。根据两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综合采用市场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等方法,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注意拉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做到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2005年基础上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2006年底前,苏北地区人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达到160元/月以上,苏中地区原则上高于210元/月,苏南地区原则上高于260元/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发放。

  各地还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努力使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更加科学合理。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建设和谐江苏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精心制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帮助。

  四、各地在提高补助水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告。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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